宏观政策、重点行业、上市公司0511

YONGHUA.NET 来源:华泰证券 发布时间:2006-05-11 10:08:33 发布人: 浏览: 人次

 


  ◇宏观政策

  ◆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结束融资融券试点上弦

  
根据管理层要求,10家创新类券商昨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具体方案。至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过程基本结束,融资融券试点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是在4月下旬开始的。中国证监会当时召集了中金、中信、国泰君安、东方、华泰、招商、海通等10家创新类券商,就融资融券进行业务研讨,并下发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这10家券商在此基础上完成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操作方案,并于5月10日上报,为尽快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做最后的准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显示,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将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这样可以解决券商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问题。但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券商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券商应建立健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分规模,并加强实时监控,动态调整总、分规模。同时,券商应从融资融券业务的当期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弥补融资融券业务亏损、核销融资融券业务形成的呆坏账。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实行分别立户、分别管理。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券商专用席位申报,投资者交易申报应标注"融资"或"融券";涉及强行平仓应标注"平仓"。证券交易所设前端检查,对交易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试点期间,券商应每月向证监会书面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简评:按照再融资相关政策的出台速度,融资融券相关法规的出台值得期待。年内从10家券商中选取几家公司分批进行试点的可能性很大。

  即将开展的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客户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即不同客户的担保品不能串用。另外,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要开设"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用于登记证券公司拟融出的自有证券。

  融资融券将为市场带来新的资金来源,可在较大程度上缓解新老划断的压力。

  ◆证券期货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展开

  按照中央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全面展开。目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调研正深入到证券期货行业有关机构进行,《关于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正在起草中,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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