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证券投资人的幸福指数

YONGHUA.NET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08 09:46:04 发布人: 浏览: 人次

 

  2006年6月13日,《中国证券报》在头版头条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以及学术界的专家们表示,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时机已经成熟,正在起草中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可能取消这个“前置程序”。这一转变将提升证券投资人的幸福指数。

  前置程序的由来及“善法”因素

  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这个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前置程序”的“善”与“恶” 颇有争议。应该说,它是“善法”还是“恶法”,是这一程序性司法解释去留的关键。而判断其为“善法”还是“恶法”,又与它所处的历史条件密切相关。

  所谓证券民事诉讼中的“前置程序”,是指投资者提起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必须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将证券侵权赔偿案件排除于诉讼之外,理由是受当时立法及司法条件的限制,尚不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条件。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变初衷,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意各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但设置了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有条件地受理证券侵权赔偿案件。自此,法院开始正式受理证券侵权案件。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对审理证券侵权赔偿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了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空白。

  根据《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规定》第6条重申,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是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今年4月初,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受理科龙一位股东起诉德勤一案,其原因就在于前置条件的缺失。

  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是一个质的飞跃。根据当时司法界的主流观点,设置这一“前置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条:

  抑制诉权的滥用。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化、规范化的程度不够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果没有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将会很大,法院难以应付。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由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较强,受到侵害的一般投资者往往欠缺这方面的知识,收集证据的难度很大,从而造成举证困难,设置前置程序可以利用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力量调查取证,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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